各单位(部门)🔋: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关于实施第二阶段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在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公告》(茂府通〔2015〕38 号)的基础上👨🏻🦽➡️,扩大化州市、信宜市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限制通行区域🤛🏻。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附件: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化州市、信宜市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限行区域的公告
总务处
2017年11月24日